盐城公司商标申请有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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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司商标申请有禁忌吗?

作者:盐城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4 08:07:34

民国初年,中华大地兴起了一股举办实业的春潮,从民国初期直到一战期间,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势头迅速升温。民国时期的商标,正是那时实业蓬勃发展的见证...下面大掌柜就带大家来感受下那些富有年代特色的商标。

在这些民国商标中,有着各式各样的类别。首先是动物派,在民国,企业也很喜欢用动物做自己的商标,商标上的动物都栩栩如生。飞虎牌商标立鹤牌商标蓝凤凰商标其次是艺术派,这些商标充满着艺术气息,有着极强的设计感,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时期的商标深受西方影响。南华牌商标FCToY商标飞童商标除了动物派、艺术派,还有一种风景派,直接采用生活中的一处风景作为自己的商标。灯塔商标民华商标还有一种类型是以地球为雏形,充满着“国际范”,一看就是心系天下的类型。

和平商标震亚电业厂的“亚”商标甚至出现头像派,这种商标流派最为特殊也最为特殊,他们亲自上阵,用自己的头像做商标!这种做法在民国是非常流行的,特别是食品、药品行业。头像商标可以给消费者一种天然的信任感,拉近了与消费者的距离。唐伯良大圣丹王氏化毒膏商标在民国的商业中,还有一个特色之处,就是商标+东方美女的广告组合。“苦林”牌雪花膏商标广告踢毽子牌棉布广告“阴丹士林”商标广告“健胃固肠丸”商标广告透过这些民国商标,我们可以看到民国企业家的自主创新设计,那么民国时期对于商标保护重视吗?

其实,早在民国时就已经有了《商标法》,有了相对完备的关于盐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基本原则都是“一件商标,一类产品”。在《商标法》推行的最初几年,商家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常借助商会来为自己寻求公平。而且在民国时,不仅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家会受到惩罚,连代为制作假商标的印刷局等也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商标已经成为了个人和企业的重要资产。在民国时早就开始重视商标保护了,更何况是现在的我们。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只要好好经营,有一天它的价值会超乎你的想象!

盐城商标注册时间较长、风险较高,很多企业等不了但又急于使用商标,怎么办?可以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标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许可备案?

(一)商标许可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被许可人可以正常使用商标而不侵权。

(二)商标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审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

(三)商标许可备案也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使用方式,可以有效作为商标被撤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收据的有力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近日,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商标网上查询系统的说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部分网友留言,反映在访问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时,出现无法正常访问的情况。就问题清关进行了说明。商标是企业获得保证的标志,申请人在申请盐城商标注册时大多都比较关心商标注册要用多长时间,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下商标注册要多久时间,商标注册时间流程。

一、商标注册时间流程

1、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这个过程几分钟就可以完成。有免费商标查询工具或者通过相关的服务人员进行查询两种。

2、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档案(1个工作日)

3、整理商标图样、制作申请商标报件。(1个工作日)

4、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取得受理。(30个工作日)

5、一个月左右送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号码文件。

6、在申请受理后6-8个月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6-8个月)。

7、通过实质审查,即申请8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并寄送申请人。

8、公告之日后,核准商标注册,颁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9、注册全部时间约为11-12个月左右。

10、商标自提出申请后即可正确使用(使用时不要打注册标记R)。

二、注册一个商标要多久时间?商标注册一路通畅的话,时间段是这样的:

1、9个月后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初审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商标就可顺利注册,后续商标局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期间没有被驳回,没有被异议,所需时间大概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盐城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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