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企业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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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企业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作者:盐城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3 08:46:23

每一个世纪都有其标签,21世纪的标签无疑是知识,与知识息息相关的就是知识产权。时至今日,大到世界百强企业,小至街道摊贩,都会谈论并企求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权保护。要想获权就得先有权,如何有效增加盐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显得至关重要。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听我司为您细细道来、抽丝剥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文件并不繁杂,按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是:(1)申请商标图样(2)商品/服务项目(3)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代理委托书。乍一看,商标申请貌似很简单,但其实门道多着呢,也就是俗语说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很多人自以为自个儿把申请材料提交上去便可坐等商标注册证送上门,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

这里的门道就是,不管是申请书还是申请商标图样或者主体资格证明都有其格式要求,不是简单递一张纸上去就可以了。就申请书来说需要填写规范,如申请人名称与主题资格证明文件要求一致、国内申请人地址需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国外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英文和中文的名称/地址等。其他的诸如商标图样要求清晰,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须填写商标说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有申请人章戳或签字且要求是原件即是彩色章。还有很多细节我司就不一一列出了,但须谨记只有把细节做好才能有效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一般来说,商标局在受理之后会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无其他事由便可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初审公告阶段,在公告期内没有人异议基本上是可以拿到注册证。问题是,就算是提交的申请材料完美无缺,也有可能因为与已注册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如缺乏显著性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原因而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总的来说,想要有效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离不开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我司对每一个合作伙伴委托的商标申请都会力求做好每一步骤,不仅会进行事先的商标查询、给客户最中肯的建议,在申请的每一阶段都会及时跟进和反馈给客户,让客户放宽心的同时也能及时作出反应确保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商标查询。只有最早申请的商标才能注册,而我国盐城商标注册总量也在呈现直线上升,多不胜数,所以要通过查询判断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滞后于申请约三个月,国内申请审查又必须等待国际领土延伸商标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商标局内部商标审查最快也得在商标申请后的六个月才能完成。这样就造成了商标申请时有一些商标资料是查不到的,也就是说,查询达不到百分之百。商标查询为自愿查询,结果也只是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查询采取排除法,即先在可查询的范围内(约占商标总量的95%)排除冲突,而对于查不到的部分,还要靠运气。

二、商标申请与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审批授权制度。申请仅表示申请人向商标要求商标专用权,能否取得专用权还需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要进行“显著性、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三项审查。顺利通过三项审查的商标可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初审公告就是公开,公开的目的就是接受公众评议,只有在公开的三个月时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也即反对),该商标才完成注册。此过程至少15个月,长则有时需5-7年。

三、商标审查与商标代理。商标局审查员将按《商标审查准则》衡量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通过审查的给予初步审定公告,通不过审查的予以驳回,发给驳回通知书。由于《商标审查准则》是举例方式的标准,更由于商标本身是被人用主观意识来认识的,因此,除了一模一样的商标和常见情况外,许多商标审查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这时就需商标代理人依靠经验很专业知识来评判。实践中,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常常能将商标局驳回的商标通过复审取得注册;反过来,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也有被有经验代理人提异议而撤消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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